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安滑检三部刑诉〔2020〕6号
2020年7月31日,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,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。因涉嫌诈骗罪,于2020年9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2020年10月1日,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,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20年8月份,被告人王某某(微信号:M4**0,微信名:努**生)通过朋友圈、“长垣惠民”网络传媒平台发布售卖无纺布的虚假信息,谎称自己有无纺布出售,并且无纺布的质量又好又便宜,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。
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、刘某乙、张某某31000元,诈骗所得用来偿还个人债务。2020年9月23日,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**派出所民警在罗平县**乡**村将王某某抓获,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经审查查明,2019年4月27日,王某某因犯诈骗罪到云南省开远铁路公安处罗平站派出所投案,并临时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,2019年4月30日,被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,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、书证:被告人王某某户口证明、非党员证明、抓获经过、刑事判决书、执行通知书、身份证照片截图,被害人刘某甲户籍证明、微信聊天截图、转账照片,被害人刘某乙身份证复印件,被害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、汇款明细截图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,证人刘某丙身份证复印件、转账结果截图;2、证人证言:证人刘某丙证言;3、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刘某甲、刘某乙、张某某陈述;4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。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故意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,处罚时还应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,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本文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